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LOGO征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主办】
活动名称: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LOGO征集活动
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承办单位: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协办单位:我迅速评审系统软件
征集截止日期: 2018年4月27日
了解大赛结果请戳链接:
http://ps.webxun.com/article-6398-1.html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落实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宣传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的重要意义,扩大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影响力和覆盖面,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LOGO。具体要求如下。
一、时间
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27日(以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二、征集范围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均可参加。
三、作品要求
主题要求:应征作品应体现政府、企业与社会公众携手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体现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四类设施单位主动面向公众开放,鼓励、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形成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具体要求:
(一)形象生动、结构简洁;寓意深刻、主题鲜明、内涵丰富;具有较强的创意和视觉冲击力、吸引力;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亲和力。
(二)应征作品电子版以JPG格式提交,源文件为AI、PSD格式,分辨率600*600dpi以上,适合在多种载体上使用。设计图稿上不得出现任何与应征者单位或个人资料相关的信息。
(三)作品要求原创性。不得抄袭他人作品,违者一经发现,将被取消其参加资格。
四、评选和发布
(一)初评。主办单位通过初评,选取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在有关媒体上展示、投票。
(二)终审。根据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确定最终获奖方案和推荐录用方案。
(三)发布。2018年6月前,向社会公布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LOGO。
五、奖项设置
活动设特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20000元。特别说明:被生态环境部选定作为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LOGO的作品)。
高校组:一等奖一名(奖励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三名(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八名(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社会组:一等奖一名(奖励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三名(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八名(各奖励人民币1000元)。
获奖者将获得由部宣传教育中心颁发的证书。
六、投稿方式
请应征者登录生态环境部官网(
http://www.mep.gov.cn/
)或部宣传教育中心官网(
http://www.ceec.cn/
)、我迅速评审系统软件(
http://ps.webxun.com/
)等下载活动登记表(见附件)填报作品。
应征者需完整填写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LOGO征集活动登记表,并同应征作品(含设计说明、源文件)一并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8年4月27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
ceec2017@sina.com
。电子邮件主题请标明“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LOGO征集”。
环保设施LOGO征集群:753729250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征集活动由生态环境部主办,负责标识的征集、评选和发布。
(二)应征者需保证应征作品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凡涉及著作权等法律问题,均由应征者自行解决,主办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征集活动中的获奖作品,视为主办单位委托创作之作品,其相关知识产权一次性永久归主办单位所有。应征者不得自行使用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应征者领取的奖金即为委托设计费,主办单位不再另行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
(四)应征作品一经提交,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方案的所有约定。所有作品恕不退还,由主办单位保管,请应征者自行保留完整原始文件。因邮寄或不可抗力原因及其他非主办单位原因造成的应征作品丢失或损坏,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应征作品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主办单位有权保留作品且在相关公益活动中使用(如网站、海报、媒体和出版物等)。主办单位拥有入选作品的展览、出版(含电子出版)及收藏的权利。
(六)主办单位保留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宣传教育中心 云昊、张亚楠
联系电话:(010)84630877、(010)84646361转603
指定邮箱:ceec2017@sina.com
比赛官方交流QQ群:753729250(已满)、758884467(已满)、630776290(已满)、
627083677
(可加)(点击群号加群)
附件:
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LOGO征集活动登记表.doc
生态环境部
2018年4月12日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http://xjs.mep.gov.cn/gzcy/201804/t20180412_434338.shtml